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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163节(第1 / 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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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着,他抬头看向吕公着,问道:“知府可知此事?”

吕公着点了下头,“此案本官当然知晓,这又能说明。”

张斐回答道:“假设大家都不知道这事,而那书商将《斗鸡檄》这篇文章里面的名字稍作更改,然后放入苏先生的诗词集中,从而引起朝廷的愤怒,要拿苏先生治罪,万一找不出证据,证明这不是苏先生所写,那该怎么办?”

这番论述下来,方才还愤怒的韩琦、富弼,也不禁沉眉思索起来。

在坐的都是文豪、文人,他们对这种事是非常敏感和害怕的。

张斐点点头道:“我也是这么想的,这的确是不好证明,如果让我来鉴定,我唯一能够认出的,就只有那首柳永所作的《玉女摇仙佩·佳人》。”

苏轼听得稍稍有些不爽,你小子什么意思?我不如柳老七?

又听张斐解释道:“因为这首词,曾以高价卖给一位歌妓,双方是有契约证明的。但是很多诗词,已经很难找寻到具体证据来证明,到底是出自何人之手。好在我朝文人皆具有风骨,不会乱认他人的诗词。”

舒坦!

这小子看上去也不是那么面目可憎啊!

虽然他说得很有道理,但吕公着听得是很好奇,不禁问道:“但不知苏轼在此案中损失了什么?”

张斐道:“所承担的风险。”

“风险?”

吕公着有些懵。

这风险怎么定损?

在坐的文人不禁给张斐递去赞赏的目光。

张斐面带尊重、敬仰地微笑,悄悄将手往旁一伸,低声道:“文字号!”

许芷倩立刻找出一份文案递到他手里。

张斐拿着文案一扬,“这份文案中,是关于历朝历代中,一些因为诗词文章而被贬被杀的官员。”

说完,他翻开来,念道:“其中一桩非常有名的案件,就是关于唐朝大诗人王勃的,他因为一篇《斗鸡檄》,而被坐罪免官。”

目前可没有这么多规定。

当代律法,绝大多数案件,都是跟具体损失来计算赔偿的。

张斐问道:“敢问知府,官府能否拿出具体证据,证明这本词集中的每一首词都是苏先生所作,亦或者说每一首都不是苏先生所作。”

吕公着沉吟少许,道:“这倒是不好证明啊!官府能够证明的,就只有其中两首,乃是苏轼在直史馆所作,这是有记录在案的。”

“知府言之有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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