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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三十二章:上与下(第1 / 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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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,工满日批放,而且如果没有勘合,班匠即使纳银,也仍要到部轮班。

崇祯皇帝看得出来,弘治十八年的政策,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,但它却在各方面做出了让步,放缓了改革的进程。

弘治朝在十八年之后,更反复强调勘合的重要,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,开始加大对匠户征银的控制力度。

这基本上毁了多年的匠户制度改革成果,也让班匠银改革名存实亡。

其一,这是弘治皇帝面对各方反对匠户改革的势力做出的让步。

在崇祯皇帝看来,轮班匠制和卫所制一样,都是落后急需改革的陈旧制度,需要新的政策去代替。

但这种重大的改革,就像收复中原一样,不能短促而行,需要一步一步来,慢慢将其瓦解。

如果说崇祯施行上述的奖与惩,是为了稳住全国已经崩散的匠户制度,让工商业重新走上正轨,那么恢复班匠银制度,就是为彻底取消轮班匠制度,起了一个头。

这里的恢复班匠银制度,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恢复,而是要恢复初衷继续改革的意思。

成化二十一年起,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就已经开始实施。

当初锐意改革的激情不再,但又不想让班匠银这每年至少几十万两的收入流失,彻底放弃改革,因而弘治才耍出了这一手段。

他让班匠银以另一种近乎畸形的方式继续存在,为朝廷增加收入,却使得匠户制度不比从前,更加混乱不堪。

其二,弘治十八年以后,朝廷屡次强调“有力与无力”,以此区分是否征银,这与前朝成化年间的“愿与不愿”,已有明显区别。

说白了,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,由所司官员负责,不由班匠自己决定,这更将征银的强制性增强到顶峰,使得许多匠户因此家破人亡。

“轮班工匠,有愿出银价者,每名每月:南匠出银九钱,免赴京,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;北匠出银六钱,到部随即批放。”

同时还规定,“不愿者,仍旧当班”。

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,而是建议性的,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,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,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,班匠本身可以不去轮班。

但好景不长,因各方面的阻力,弘治十八年时朝廷又重新拟定了班匠银制度。

南北二京班匠,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,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,止解勘合到部批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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