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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三十一章:奖与惩(第1 / 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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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工匠户有二丁、三丁者留一丁,四丁、五丁者留二丁,六丁以上者留三丁”,其余都放归家中,以后更替。

单丁视时间远近,次第放免,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,这是明代历史上第一次就匠籍制度作出比较重大的改革,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。

不过崇祯与刘宗周所谈,当年这项改革执行得似乎并不好,因为仅仅五年以后,明宣宗便取消了改动,恢复为洪武祖制。

其原因,很大一部分自然是当时来源于朝中的阻力,而工部也并没有认真的执行这一决定,反在暗中作梗。

“比闻在京工匠之中,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,宜从实取勘。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,丁多者量留,余悉遣归。”

工匠人数少了,原因除了上述因战乱以致流离失所的,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隐瞒匠籍,以此达到避免充役的目的。

对此,刘宗周的意见是,责令工部将除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、陕西六省以外的匠户们重新编订入册。

这项工作异常繁琐,想要将隐藏在民间的匠户挖出来而达到不“扰民”,这就需要一些实质性的福利。

众所周知,有明一代的匠籍制度就和军户制度一样,是子孙承继,世世代代都要在卫所充当匠户,每年还要到京师轮为班匠。

对此,崇祯皇帝采纳了刘宗周的建议,并且决意改革匠籍、轮班匠制度,最主要的,就是宽限了广大匠户们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和增加福利。

事实上,宣德年那次以后,匠户产生的问题与日俱增。

逃匠问题频发,官府勾补尚且不足,而匠户与卫所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,优免政策即逐步被放弃,不再做出任何改动,直到如今形同虚设的地步。

对于此项,崇祯皇帝决定继续施行宣德年的那次改革,并且规定匠人每户无论多寡,只额一丁入匠籍,余者从宽。

且户有匠籍者,主家概免一切徭役。

自此以后,大明的匠户之家,可以只出一人入匠籍,余的可以自己选择,有了做其它行业的机会。

其一,就是要扩大先前历朝已实行至今的优免政策范围。

有明一代,自洪武年起,对工匠的优免政策便不断调整,一直存在,但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。

洪武十九年,朱元璋规定“免其家他役”,便是将匠籍之家的所有杂役一概免除,然而很快,洪武二十六年他又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。

改为“本户差役,定例与免二丁,余一丁一体当差”,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,可以“开除一名”,老残无丁者“疏放”。

宣德元年,明廷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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