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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6、丁齐的天赋(第3 / 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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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齐感到心情复杂的原因,也与田琦的父亲有关。此人名叫田相龙,材料中虽然没有介绍田相龙的具体背景,只提到了名字,丁齐也不认识他,但是早就听说过这个人。

也就是说鉴定人不仅要鉴定嫌疑人是否“有病”,更重要的是鉴定他做出危害行为时,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,重点在于“事发时的状态”。

反社会人格,在医学角度可能是一种精神障碍,但当事人通常是具备行为辨识或控制能力的,知道自己在做什么,在司法上不能免责。至少在刺伤老师这个案子上,田琦目标明确、思维逻辑的内在关系清楚,情绪、动机、行为有高度的一致性。

田琦当年能逃脱刑事处罚,只是因为年纪尚不满十四岁。但是在他十六岁那年发生的第二个案子,进行了精神鉴定并得出了结论,再加上尚未年满十八岁,所以仍然逃脱了刑事处罚,只是接受了强制治疗。

后来他还能顺利出院,像正常人那样活动,看来父母是花了大代价的,包括治疗和诊断方面,也包括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赔偿方面。至于刚刚发生的这个案子,初步推断,有可能是精神分裂症狂躁发作,也有可能是妄想性障碍。

具体怎么回事,要拿到详细卷宗进行分析,并对嫌疑人进行实际问讯、测试后才能得出结论。须知这与刑事审讯中遵循的“无罪推定”的原则不同,精神病司法鉴定遵循的是“无病推定”,首先并不将嫌疑人看做精神病人。

凶案是在众目睽睽下发生的,被害人张某在逛商场,田琦从侧后方绕到他前面,朝他的小腿跺了一脚。被害人只骂了一句“你神经病吗?”随即就被田琦以凶器击倒。

凶器是田琦随手从附近的体育用品柜台中抄来的一根棒球棒,当时后面还有正在追赶并大声呼喊的售货员。看见田琦行凶的这一幕,售货员便吓得没有敢靠近。

田琦不止打了被害人一棒,被害人倒下后,他还用球棒反复敲砸其头部与身体,手段异常残忍,最后的场面也是惨不忍睹。就连赶来的商场保安都被吓傻了,觉得手脚发软。

根据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,攻击时间大约持续了九十秒,被害人应已当场死亡。然后田琦扔掉球棒,用脚反复跺被害人的尸体,就像要踩平地上的什么东西。他跺了大概五十秒左右,全身几乎都跺遍了,然后才若无其事的转身离开,嘴里还在嘀咕着什么,被赶到现场的警察制伏并逮捕。

案件发生的过程非常短,警察来得其实也很快,这家商场内就有派出所设的治安值班室。警察是用电击棒将田琦击倒并制伏的,当时田琦手中已没有凶器,处于一种精神恍惚状态。

这份简单的材料,是刘丰让丁齐提前熟悉情况用的。导师当然不会给他太难的案子,而且他只是三位鉴定专家中做陪衬的一位,这只是让他去积累资历。

嫌疑人有既往精神病史,案发时的行为又非常典型地符合精神病性特征,这个鉴定从专业角度看并不复杂,但丁齐合上卷宗后却深深叹了一口气,心情难免沉重。

理论上讲,鉴定人的职责就是鉴定嫌疑人在案发时的行为能力,还有案发后的受审能力与服刑能力等。他们并不是法官,只是给法庭提供专业鉴定材料,说明嫌疑人在特定时段的精神状态,不应带个人感情甚至是某些道德责任色彩,这是专业要求。

司法鉴定只是法庭证据之一,至于怎么采用这些证据,如何考虑社会影响、减少社会危害,从而做出最恰当的判断,那是法官的责任。但大多数时候的实际情况,法官就会直接采用鉴定结果进行判决,让鉴定人感受到他们不仅是在鉴定,同时也是在裁决。

虽然专业性要求鉴定者不能有个人感情色彩,但丁齐也是个活生生的人,他也有自己的世界观和个人情感。在他看来,如今的法庭引用鉴定结论时,主要都强调责任能力,在判决与执行实践中,却对另一项更重要的鉴定,也就是社会危害性鉴定的结果不太重视。

在审讯过程中,办案民警就发现了田琦的精神异常。在回答为什么要杀人时,田琦自称:“我看见那个家伙全身都不舒服,他不应该从这个世界里冒出来,我必须要把他打下去、踩平才行。”

这哪里是杀人啊,简直就像在游戏厅里玩打地鼠游戏。经过调查,田琦跟被害人张某也毫无关系,以前根本就不认识。

看到这里,丁齐做了几个深呼吸,暂时平复一下情绪。从专业的角度,他必须要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。材料上介绍了嫌疑人从小到大的三个案例,没有介绍的情况不知还有多少,丁齐首先做出的判断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。

反社会型人格的特征,通常是指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,无视法纪,不仅极端自私且冷酷无情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它通常并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。

“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”这种说法,其实是一种误解。我国刑法规定: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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